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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长

发布时间:2017-06-11 来源:大连日报 427

据市地税局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局累计为符合条件的427户次物流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54亿元。近日,物流企业又迎来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解释,两个文件相同,明确了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也不属于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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